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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医药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11-30来自:重庆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浏览次数:1745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与规范、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此次通过的条例有六大特点:


  一、强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夯实了基础


  在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方面,第四条明确市、区县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要求举办规模适宜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其中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等。


  二、明确中医药功能定位,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


  在明确中医药功能定位方面。第十二条要求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五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明确建立完善名中医评选、激励机制,加强对国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和本地中医药学术流派的经验技艺研究传承工作,支持建立传承工作室,培养传承人第四十三条明确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师徒双方在职称评聘评审等方面享有一定优先权。第四十六条明确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学科带头人、多学科交叉人才的培养支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建设。


  三、完善中西医结合体制机制,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在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鼓励相关医疗机构在非中医类别临床科室配备中医医师。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医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四条明确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


  四、规范执业行为,确保中医诊疗活动合法有序


  在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中医医师的执业范围,明确具有规定学历,经认定或者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第二十三条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第二十五条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名称;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五、突出中药质量管理,进一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在加强中药材质量全过程管控方面。第三十条落实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生产、流通、使用中的责任。在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备案流程方面。第三十三条明确对来源于市级及以上名中医经验方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第三十五条简化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批准手续,实行按品种批准,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在加强中药饮品质量管理方面。第三十一条明确市药监局应当对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定期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第三十二条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炮制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三十六条对中药饮片调剂、煎煮、配送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六、完善医保报销政策,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机制


  在推进建立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确立机制方面。第五十二条规范了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确立和调整机制,要求市医保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药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强调确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论证等。在明确医保定点和支付范围方面。第五十三条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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